单位:(盖章)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时间:2023年11月15日 填表人:张琼芬 联系电话:2969960 | |||
序号 | 违法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中断供电 | 责令改正后及时恢复供电,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
2 | 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 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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