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进行百色市辖区违法建设提供电接驳的行为,通过听取多方意见后,规范制定了《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现对《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请拨打电话:0776--2969960 ,联系人:肖国泽。
序号 | 自由裁量权项目 |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自由裁量情形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1 | 对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协助行为 | 《百色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接驳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或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责令改正期7天内完成改正的 | 由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千元罚款;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超责令改正期,在8-14天内完成改正的 | 由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罚款;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
超责令改正期15天未改正的 | 由市、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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