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各科室、直属二层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现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建立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委机关各科室负责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善于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人员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学习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提升统计队伍素质,加强本单位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形成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
第六条 市发改委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学习、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七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学习、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八条 委机关及直属二层机构各级领导干部要重视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落实部门统计责任。委机关各相关科室及直属二层机构对通过本科室(直属二层机构)组织和开展的统计调查获取并公开发布的数据负有监督审核职责。
第十条 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相关责任人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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