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4日 |
标 题: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天然气安装费及个性化服务收费项目的复函 | |
发文字号:百发改价格函〔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
百色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发来《关于呈报备案管道天然气安装及个性化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百色中燃字〔2024〕22号)收悉,经对照现行政策法规,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的认定方式:商品房、非商品房性质的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分别以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
对2018年7月1日之前已建设的城镇居民住宅,业主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8号)规定,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由原来政府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根据工程安装、维护管理支出等情况协商确定。
二、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强制消费或捆绑消费。
上述服务项目,请你公司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监督电话、12315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群众监督。
此复。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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