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标 题: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转发关于联合发布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发改资环〔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
各有关县发展和改革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4〕66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做好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县高度重视,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做好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工作。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体责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应当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办法》第十七条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二、各有关县要加强辖区内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工作调度,及时跟踪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应依法给予处罚。
三、各有关县要落实《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加强对企业自行审核、外聘专家或者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质量,切实发挥清洁生产审核促进企业全过程节能减排的作用。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发布202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4〕660号)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色市生态环境局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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