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标 题: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发改价格〔2024〕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物业服务公司、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广西电网百色供电局,百色能源集团: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要求,引导合理制定充电服务价格,现将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居民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对接入商业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充电设施仍按工商业电价计费的,运营单位、物业公司要及时将充电设施用电改接至小区公共设施专用变压器线路,或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专用计费电表;供电公司要限时予以办理,分开抄表计费。
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
各物业服务公司要通知本小区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落实充电电价和服务费分离,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醒目标示收费项目与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仍按充电时长计费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设施改造。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相关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协同,指导抓好落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
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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