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百色市财政局、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2日 |
标 题: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百色市中心城区用水户随自来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发改价格〔202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5日 |
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为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率,体现生活垃圾收费公平公正,增强公众的环保、节水意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代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百色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百色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是百色市中心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方式及标准
百色市中心城区自来水供水系统中的用水户随水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分类及计征标准详见附件。
三、收费减免政策
对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经济困难群体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定量免收政策,在居民生活用水中给予每户每月免收20m³(相当于每月8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价收费。特困人员名册由民政部门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册由残联部门提供,每年6月、12月更新名册,市城管局动态调整享受生活垃圾处理费定量免收政策人员。
四、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百色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征收。随自来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按定额费率计算,支付给代征自来水供水企业:年代征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的按3.5%支付;年代征额在1500万—2500万元(含2500万元)的按3%支付;年代征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按2.5%支付。对不适宜随自来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10%支付给代征单位。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票并列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百色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设立垃圾处理费专用账户,广西百色右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随水费代收企业在水费收缴T+1日足额拨付应收垃圾处理费至专用账户,禁止截留挪用。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城管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执行时间
随自来水征收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抄表执行;无消费水量有生活垃圾产生量、不适宜随自来水征收的继续按原百色市物价局、市政管理局《关于实施〈百色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百价费〔2005〕33号)执行。收费单位要做好相关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附件:百色市中心城区用水户随自来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百色市中心城区用水户随自来水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用水类别 |
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元/m3) |
备注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0.40 |
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家庭包括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 | |
(一)工业用水 |
0.45 |
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建筑用水。 |
(二)经营服务用水 |
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 | |
一类经营服务用水 |
0.73 |
一类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为吃住一体的酒(饭)店、宾馆等。 |
二类经营服务用水 |
1.30 |
二类经营服务用水是指一类经营服务用水以外的其他经营服务用水,包括餐饮业、商场、超市、门店等用水。 |
(三)行政事业用水 |
0.33 |
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非营业服务性的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等的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 |
其中:部队、学校、 医疗机构 |
0.17 | |
三、特种用水 |
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 |
特种用水一类 |
0.09 |
一类是指纯净水(含瓶装水)生产企业用水; |
特种用水二类 |
0.28 |
二类为洗车用水等; |
特种用水三类 |
0.99 |
三类为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用水。 |
说明:1.各类用水具体范围依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动态调整;2.大件垃圾清运收费由负责环卫收运作业的服务单位与产生大件垃圾者商定。
关联文件: